2项新物质被加入到高度关注物质清单,欧盟SVHC总数增至235项
- 2023-07-05 12:47:00
- transfarzl 转贴
- 1057
来源: HQTS汉斯曼集团
新加入候选清单的物质详细信息如下:
# | 物质名称 | EC 号 | CAS 号 | 列入原因 | 示例用途 |
1 | 二苯基(2,4,6-三甲基苯甲酰基)氧化膦 | 278-355-8 | 75980-60-8 | 生殖毒性(第57条c款) | 油墨和墨粉、涂料产品、光催化化学品、聚合物、粘合剂和密封剂以及填料、腻子、石膏、造型黏土 |
2 | 4,4'-二氯二苯砜 (BCPS) | 201-247-9 | 80-07-9 | 非常持久性和非常生物累积性物质(vPvB)(第57条e款) | 生产化学品、塑料产品和橡胶产品 |
若投放欧盟/欧洲经济区市场上的物品中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物质)浓度若超过0.1%(质量分数),则根据欧盟废弃物框架指令(WFD,指令2008/98/EC),该物品的欧盟/欧洲经济区供应商须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进行SCIP通报。
什么是SVHC?
SVHC,即高度关注物质,来源于欧盟REACH法规。根据REACH法规第57条款,SVHC按照以下标准来确定:
a)按照欧盟指令67/548/EEC被分类为1类及2类的致癌物质、致畸变物质和生殖毒性物质。该指令将于近期被欧盟1272/2008/EC(《化学物质及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及包装》,即CLP法规)取代,在新法规中分类为1a及1b的上述危害物质;
b)按照REACH法规附件XⅢ确定的持久、生物累积、有毒物质(PBT)和强持久强生物累积物质(vPvB);
c)其它有实际案例证明对人类及环境有严重危害影响的物质(如内分泌干扰素)。
根据REACH法规,生产SVHC的企业及制造含SVHC的产品的企业有不同的责任义务:
a)当SVHC作为物质进行销售时,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
b)当SVHC是配置品中的一种组成物质且含量大于0.1%时,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
c)当生产或进口的物品中含有某一 SVHC的质量分数大于0.1%且该物质的年生产或进口量大于1吨时,该物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向ECHA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