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委员会第301/2014号法规限制皮革六价铬浓度
- 2014-07-16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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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欧洲委员会第 301/2014号法规,对在欧盟生产或进口的若干类皮革产品实施限制。根据该法规,可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皮革物品若含有超出最低限值的六价铬,限制在欧盟市场投放(措施在 1年过渡期后正式生效)。
第 301/2014号法规规定, EN ISO 17075标准分析法是唯一获国际认可的皮革六价铬浓度分析方法。标准分析方设定的皮革六价铬浓度限值为以重量计相当于总干重量的 0.0003%或每公斤 3毫克。制定限制标准有助监察及执行限制措施。新限制措施已列入《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 REACH法规)附件 XVII的被禁物质(以及含被禁物质的物品)清单内,并于全欧盟推行。
根据该法规附件 XVII第 47条加入了 3段条文,包括:与皮肤接触的皮革物品,若六价铬浓度以重量计相当于总干重的 0.0003%或以上,或每公斤 3毫克,不得在欧盟市场投放;与皮肤接触的含皮革零件物品,若六价铬浓度以重量计相当于总干重的 0.0003%或以上,或每公斤 3毫克,不得在欧盟市场投放;上述两个段落不适用于投放到市场内的二手物品,这些二手物品须在 2015年 5月 1日前已供作最终用途。
欧盟委员会警告,可能会在日后实行更严格的限制措施。第 301/2014号法规第八条指出,限制措施的成效将根据铬过敏报告适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