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服装服饰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测试及对策研究

2015-06-16 1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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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REACH将欧盟市场上约3万中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500多万种制成品全部纳入注册、评估、许可3个管理监控系统。

REACH法规的主要目的:

1)确保对健康和环境的保护;

2)提高化学品使用者对化学品性质的了解,减少使用风险;

3)建立一个单一的系统来监控市场上数量在 1吨及以上的化学品。

REACH法规的流程:

1)企业必须收集和报告其与化学品有关的活动的数据 ,包括该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各种参数、在产业链上不同环节的流向和用途;

2)对于被要求进一步做实验进行检测的物质,必须提交检测报告;

3)在基本数据和实验数据都完整的情况下,由欧盟授权允许该企业在欧盟市场销售这种化学品。

以一家服装制造商为例,首先要了解自己的布料提供商及布料提供商的上游企业,了解布料当中用到的化学制剂是什么?其技术指标是什么?其各种化学物质含量是什么?然后它还要把服装销往欧洲的下游企业了解清楚,都分哪几类?劳动保障的工作装还是时装?要摸清楚用途,才能更好确定限量要求。最后按要求向欧盟提交需要注册物质的数据和相关文件,通过进口商或代理机构完成注册,获得贸易许可。如果检测出不合格的化学物质,纺织出口企业还必须加大资金投入达到检测标准。

(2)Oeko-Tex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

1992年由德国 Hohenstein研究协会和维也纳 -奥地利纺织品研究协会制定,现在有 13个检测分会。 Oeko-Tex Standard 100是世界上最权威、影响最广的纺织品生态标志。其主要任务是检测纺织品的有害物质确定它们的安全性,对纱线、纤维及各类纺织品的有害物质含量规定限量。

2.国内法规标准

涉及纺织服装服饰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的强制性标准共有 10个:

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25038-2010《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

GB25036-2010《布面童胶鞋》;

GB20400-2006《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

GB21550-2008《聚氯乙烯人造革有害物质限量》;

GB19340-2003《鞋和箱包用胶粘剂》;

GB18583-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CNS15290《纺织品安全规范 (一般要求 )(台湾标准 )

二、有毒有害物质介绍

1.烷基酚 (AP)

(1)性质介绍

烷基酚 (AP)主要包括壬基酚 (NP)和辛基酚 (OP)两种,应用于纺织品加工的主要是其聚氧乙烯醚的形式,即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NPEO)和辛基酚聚氧乙烯醚 (OPEO),合称为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APEO),又名胰加漂。其中,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NPEO)80%以上、辛基酚聚氧乙烯醚 (OPEO)15%以上,十二烷基聚氧乙烯醚 (DPEO)和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DNPEO)各占 1%左右。

APEO具有良好的润湿、渗透、乳化、分散、增溶和洗涤作用,是很好的润湿剂、消泡剂、洗涤剂、分散剂、乳化剂、柔软剂、染色助剂、纤维油剂、原油破乳剂等,广泛应用于日用化工、纺织、造纸、石油、冶金、农药、制药、印刷、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塑料等行业,已成为第二大类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APEO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而存在于纺织品中:印花浆料、粘合剂、涂层胶、等都会使用 APEO作为乳化剂,用于染色和印花,例如,乳液聚合印花粘合剂等。此外, APEO还可作为整理助剂广泛用于纺织品的各种功能整理。

APEO对眼睛、皮肤具有刺激性,致畸性和致变异性,对粘膜有损伤。 APEO侵入人体,产生类似雌性激素的作用,危害人体正常激素分泌。

(2)限量要求

美国环境保护署 (EPA)1997年提出了 70种属环境激素的化学物质,其中就有 NPOP

澳大利亚: 1987年开始停用 APEO

比利时:消费品中停用 NPEO

丹麦: 1989年底全面完成 NPEO的取代;

德国:家用、通用洗涤剂工业停止使用 APEO1989年年底完成;

挪威: 2000年年底停用 APEO

荷兰、葡萄牙、瑞典、西班牙、美国都对 APEO停用和取代有非正式协议。

瑞士: 1987831日开始停用 APEO

中国 GB/T18885-2009OEKO-TEX100中没有限量规定;

REACH法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 APEO的限量值为 0.1%(废水不排入环境、能有效处理废水时可豁免 ),即 1000mg/kg

(3)检测方法

GB/T23322-2009《纺织品表面活性剂的测定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GB/T23972-2009《纺织染整助剂中烷基苯酚及烷基苯酚聚氧乙烯醚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 /质谱法》

2.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 (PVC)

(1)性质介绍

邻苯二甲酸酯,又称酞酸酯,一般为邻苯二甲酸与 415个碳的醇形成的酯,其中邻苯二甲酸二辛酯是最重要的品种。

用作增塑剂,增加材料的柔软性或作为材料液化的添加剂,普遍应用于玩具、食品包装、乙烯地板、壁纸、清洁剂、指甲油、喷雾剂、洗发水和沐浴液等数百种产品。

研究表明,邻苯二甲酸酯可干扰内分泌,使男性精子数量减少、运动能力低下、形态异常,是造成男性生殖问题的 罪魁祸首 。专家发现,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软塑料玩具及儿童用品有可能被小孩放进口中,如果放置的时间足够长,就会导致邻苯二甲酸酯的溶出量超过安全水平,会危害儿童的肝脏和肾脏,也可引起儿童性早熟。在欧盟成员国内,对 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与口接触的玩具 (如婴儿奶嘴 )以及其它儿童用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含量进行严格限制。

(2)限量要求

欧盟指令 2005/84/EC:所有玩具及育儿物品中, DEHPDBPBBP的含量不得超过 0.1%;所有可以放入儿童嘴中的玩具及育儿物品, DINPDIDPDNOP的含量不得超过 0.1%

美国加州 AB1108法令:所有玩具及育儿物品中, DEHPDBPBBP的含量不得超过 0.1%;所有三岁以下可以放入儿童嘴中的玩具及育儿物品, DINPDIDPDNOP的含量不得超过 0.1%

丹麦:除了欧盟规定的六项含量要求外,针对小于三岁幼童所使用的玩具及育儿物品,任一项邻苯二甲酸酯类含量不得超过 0.05%

台湾环保署:已将 DEHPDBPDMP列管为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管制。 DnOP则被列管为第一类毒性化学物质,限制其使用用途。

我国 GB/T18885-2009:婴幼儿类 DINPDNOPDEHPDIDPBBPDBP6种物质总量应小于 0.1%,其它 3类产品 DEHPBBPDBP 3种物质总量应小于 0.1%

OEKO-TEX100:婴幼儿类 DINPDNOPDEHPDIDPBBPDBPDIBP 7种物质总量应小于 0.1%,其它 3类产品 DEHPBBPDBPDIBP4种物质总量应小于 0.1%

REACH法规:针对玩具和儿童护理品, DEHPDBPBBPDINPDIDPDOP 6种物质总量应小于 0.1%

(3)检测方法

GB/T20388-2006《纺织品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GB/T22048-2008《玩具及儿童用品聚氯乙烯塑料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GB/T24168-2009《纺织染整助剂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3.全氟化合物

(1)性质介绍

全氟化合物包括全氟辛烷磺酸化合物 (PFOS)和全氟辛酸化合物 (PFOA)两种,属三防整理剂,主要用作纺织、皮革、造纸、包装、垫子、地毯等的防水、防油和防污剂,灭火泡沫、涂料涂层的添加剂。

PFOSPFOA持久性极强,是最难分解的有机污染物,在浓硫酸中煮一小时也不分解。在各种温度和酸碱度下,对全氟辛烷磺酸进行水解作用,均未发现明显的降解; PFOS在增氧和无氧环境都具有很好的稳定性,采用各种微生物和条件进行的大量研究表明, PFOS没有发生任何降解的迹象。唯一出现 PFOS分解的情况,是在高温条件下进行的焚烧。 PFOS可在有机生物体内聚积。目前,在高等动物体内已发现了高浓度 PFOS的存在,且生物体内的蓄积水平高于已知的有机氯农药和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数百倍至数千倍,成为继多氯联苯、有机氯农药和二噁英之后,一种新的持久性的环境污染物。

EPA、欧洲、日本及我国研究机构的研究结果表明: PFOS及其衍生物通过呼吸道吸入和饮用水、食物等途径摄入,很难被生物体排出,最终富集于人体、生物体中的血、肝、肾、脑中。引起机体多个脏器过氧化产物增加,造成氧化损伤,直接或间接地损害遗传物质,引发肿瘤; PFOS破坏中枢神经系统内兴奋性和抑制性氨基酸水平的平衡,使动物更容易兴奋和激怒;延迟幼龄动物的生长发育,影响记忆和条件反射弧的建立;降低血清中甲状腺激素水平。被认为是一类具有全身多器脏毒性的环境污染物。

(2)限量要求

美国: 2001年前后终止了 PFOS的生产和使用;至 2010PFOA的排放减少 95%,至 2015年实现零排放,对产品中是否限量或禁用未作规定;

瑞典政府 2005年发布的 G/TBT/N/SWE/51通报:规定 PFOS和能降解为 PFOS的物质或产品禁止进入瑞典市场;

我国 GB/T18885-2009没有对此类物质作出规定;

OEKO-TEX100中规定 PFOS的限量为 1.0μg/m2PFOA的限量婴幼儿类产品为 0.1ppm、直接或非直接接触材料为 0.25ppm、装饰材料为 1.0ppm

REACH法规 2006/122/EC:以 PFOS作为配制品成分的,其质量浓度不得超过 0.005%;对纺织品或其它涂层材料, PFOS应不超过 1μg/m2。如果半成品中 PFOS质量浓度超过 0.1%,半成品及部件应被列入禁售范围;指令限制范围包括有意添加 PFOS的所有产品,包括用于特定的零部件中及产品的涂层表面,例如纺织品。但仅针对新产品,对于已经使用中的以及二手市场上的产品不限制。

(3)检测方法

SN/T2449-2010《皮革及其制品中全氟辛烷磺酸的测定液相色谱 -质谱 /质谱法》;

SN/T2842-2011《纺织品中全氟辛烷磺酸和全氟辛酸的测定液相色谱 -串联质谱法》;

GTTTM 009-2009《纺织品全氟辛酸 (PFOA)和全氟辛烷磺酸盐 (PFOS)的测定》 (院内标准 )

4.甲醛

(1)性质介绍

甲醛是纤维素纤维树脂整理的常用交联剂,广泛应用于纯纺或混纺产品 (包括部分真丝产品 ),通常用于防皱和防缩整理剂的和合成试剂,还用于固色剂、防水剂、柔软剂和粘合剂,赋予纺织品防缩、抗皱、免烫和易去污等功能。

甲醛含量超标的纺织品在穿着或使用过程中,部分未交联的或水解产生的游离甲醛会释放出来,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少量甲醛会对人的眼睛、皮肤和粘膜产生刺激作用,过量甲醛会使粘膜和呼吸道严重发炎,导致皮炎、导致癌症。

甲醛含量较高的衣物主要有:①经防皱处理的纯棉织物;②胸前有涂料印花的 T恤;③衣物的衬布部分;④黑色、深蓝色等颜色较深的涤纶织物。

纺织品中甲醛含量问题日益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已成为 绿色贸易壁垒 的重要内容,各国法规或标准均对甲醛含量做了严格的限定。

(2)限量要求

法国官方公报 97/0141/F: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 400mg/kg,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 200mg/kg36个月以下婴幼儿的用品 20mg/kg

荷兰:禁止甲醛含量超过 120mg/kg的商品进出口;

美国:限量为 500mg/kg

日本:婴幼儿服装不得含有甲醛,直接接触皮肤类纺织品不得超过 75mg/kg,非直接接触皮肤类纺织品不得超过 300mg/kg

我国 GB18401-2010:婴幼儿服装不得超过 20mg/kg,直接接触皮肤类纺织品不得超过 75mg/kg,非直接接触皮肤类纺织品不得超过 200mg/kg,装饰材料不得超过 300mg/kg

OekoTex100-2010:家具布、窗帘布、桌布、不接触皮肤的衣服 300mg/kg,床垫、接触皮肤的衣服 75mg/kg,床单、婴幼儿纺织品: 20mg/kg

REACH法规未作具体限量规定。

(3)检测方法

目前,甲醛的定量方法有:滴定法、重量法、比色法和液相色谱法,滴定法和重量法适用于高浓度甲醛的定量分析,比色法和液相色谱法适用于微量甲醛的定量分析。

GB/T2912.1-2009《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 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2912.2-2009《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 2部分:释放的甲醛蒸汽吸收法》;

GB/T2912.3-2009《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 3部分:高效液相色谱法》;

ISO14184-1:1998《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 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ISO14184-2:1998《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 2部分:释放的甲醛蒸汽吸收法》;

BSEN ISO 14184-1:1998《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 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AATCC112-2008《织物释放甲醛含量的测定:密封广口瓶法》

BVLB 82.02-1:1985《日用纺织品甲醛释放测定》

5.有害染料 (禁用偶氮染料、致敏染料和致癌染料 )

(1)性质介绍

偶氮染料:含一个或多个偶氮基 (-N=N-)的芳香族化合物;

禁用偶氮染料:人体正常代谢的生化条件下,发生还原反应使偶氮基断裂,生成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

致敏染料:对人体有过敏性和刺激性的染料;

致癌染料:指未经还原等化学变化即能诱发人体癌变的染料;

主要作为染色剂,用于纺织品、皮革和纸张等的染色。

禁用染料最早由德国 Bayer公司提出, 1994715日德国政府颁布了禁用部分染料法令,世界各国纷纷效仿,颁布和出台禁用偶氮染料名单,偶氮染料检测已成为国际环保要求的必检项目之一。

目前受控的致敏染料有 20种,均为分散染料。

可认定的致癌染料有 9(直接染料 3种,分散染料 3种,碱性染料 2种、酸性染料 1)

(2)限量要求

REACH法规:可能与人类皮肤或口腔有直接或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及皮革物品中禁用偶氮染料的含量不得超过 30mg/kg

OekoTex100-2010:对 24种禁用偶氮染料的限量为 20mg/kg

我国 GB18401-2010:对 24种禁用偶氮染料的限量为 20mg/kg

(3)检测方法

GB/T17592-2006《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

GB/T23344-2009《纺织品 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EN14362-12003《纺织品从偶氮染料中分解出来的某些芳香胺的测定方法第 1部分:不经萃取获得的某些偶氮染料检测》

EN14362-22003《纺织品从偶氮染料中分解出来的某些芳香胺的测定方法第 2部分:经过萃取获得的某些偶氮染料检测》

BVLB 82.02-9:2008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BVLB 82.02-2:2004《纺织品从偶氮染料中分解出来的某些芳香胺的测定方法第 1部分:不经萃取获得的某些偶氮染料的检测》

BVLB 82.02-4:2004《纺织品从偶氮染料中分解出来的某些芳香胺的测定方法第 2部分:经过萃取获得的某些偶氮染料的检测》

GB/T19942-2005《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ISO17234-1:2010《皮革化学试验染色皮革中部分偶氮染料的测定》

BVLB 82.02-3(V)2004《染色皮革中特定偶氮染料的测定方法》

11GB/T20383-2006《纺织品致敏性分散染料的测定》

12GB/T20382-2006《纺织品致癌染料的测定》

6.重金属

(1)性质介绍重金属一般指比重大于 4.0,且工业上常用的、对生物体有毒性的金属元素。总结其来源主要有三个:①纺织原材料 (棉纤维、动物纤维和化学纤维 );②化学纤维熔融纺丝喷头、纺织机械;③染料、助剂和各种整理剂。

在人体中累积达到一定程度,会造成慢性中毒。能引起头痛、头晕、失眠、健忘、神经错乱、关节疼痛、结石、癌症 (如肝癌、胃癌、肠癌、膀胱癌、乳腺癌、前列腺癌及乌脚病和畸形儿 )等;尤其对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的细胞、脏器、皮肤、骨骼、神经的破坏极其严重。

(2)限量要求

GB/T18885-200910大类可萃取重金属进行了限量;

OEKO-TEX10010大类可萃取重金属和 2大类重金属总量进行了限定;

REACH法规对该类物质的限定:

①含铅的碳酸盐和硫酸盐不得用于油漆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

②镉不得用于聚亚胺酯、醋酸纤维素、乙酸丁酸纤维素、环氧树脂、尿素甲醛、不饱和聚酯、聚对苯二甲酸二乙酯 (PET)、聚对苯二甲酸二丁酯 (PBT)、聚苯乙烯、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高压聚苯乙烯、聚丙烯的着色;

③镉在油漆 /颜料中含量应不超过 0.1%

④镉不可用于包装材料、服装和服饰的配件、经浸渍 /涂覆 /包裹 /或压合处理的纺织品、人造革等的稳定剂;

美国:对纺织服装中可萃取重金属残留量的限量为砷 0.2-1.0ppm、铅 0.2-1.0ppm、镉 0.1ppm、汞 0.02ppm、铜 35.0-50.0ppm、铬 10-20ppm、钴 1.0-4.0ppm、镍 1.0-4.0ppm

欧盟:对鞋扣的镍释放限量为每平方厘米内每个星期必须小于 0.5微克;

(3)检测方法

GB/T17593.1-2006《纺织品重金属的测定第 1部分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593.2-2007《纺织品重金属的测定第 2部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GB/T17593.3-2006《纺织品重金属的测定第 3部分:六价铬分光光度法》

GB/T17593.4-2006《纺织品重金属的测定第 4部分:砷、汞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22930-2008《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重金属含量的测定》

GB20814-2006《染料产品中 10种重金属元素的限量及测定》

EN1122:2001《塑料镉的测定湿分解法》

BS EN1811:1999+A1:2008《直接和长时间与皮肤接触产品的镍释放的标准试验方法》

DIN EN 1811:2008《直接和长时间与皮肤接触产品的镍释放的标准试验方法》

ASTM E1613-2004《火焰法原子吸收、石墨炉原子吸收或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测定重金属铅》

ASTM E1645-2001(2007)《用热板法或微波溶解法连续分析铅含量用干漆样品制备的实施规程》

CPSC-CH-E1001-08《儿童金属用品 (包括儿童用金属珠宝饰物 )中总铅含量的测定程序》

EN12472:2005《用模拟磨损和腐蚀的方法检测有涂层物品的镍释放》

GB/T7686-2008《化工产品中砷测定的通用方法》

7.阻燃剂

(1)性质介绍

又称防火剂、耐火剂和难燃剂。通过吸热作用、覆盖作用、抑制链反应、不燃气体的窒熄作用起阻燃效果。主要用作服用、家纺和装饰用纺织品的阻燃整理。

目前,阻燃剂中危害较大的是溴系阻燃剂及部分易挥发的磷系阻燃剂,该类阻燃剂虽阻燃效果优良,但燃烧时会释放大量有毒、有害的气体,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 二噁英 问题,因而掀起了抵制使用溴类阻燃剂的热潮。有害气体吸入人体后,可在体内累积,并通过血液传播。例:美国学者在母亲和新生儿血液检测到了相同量的十溴联苯醚。

(2)限量要求

欧盟 OEKO-TEX100中规定了 9种禁用阻燃剂;

REACH法规规定:多溴联苯在纺织品 (如服装、内衣及被褥 )中禁用;

联苯醚的五溴代衍生物和八溴代衍生物的限量为 0.1%

我国 GB/T18885-2009中规定了 5种禁用阻燃剂;

欧美各国:均已禁用十溴联苯醚;

加拿大:全面禁用溴化阻燃剂。

(3)检测方法

SN/T1851-2006《纺织品中阻燃整理剂的检测方法气相色谱 -质谱法》

GB/T24279-2009《纺织品禁 /限用阻燃剂的测定》

8)有机锡化合物

(1)性质介绍

有机锡化合物是锡和碳元素直接结合所形成的金属有机化合物。

主要有烷基锡化合物和芳香基化合物两类,其基本结构有一取代体、二取代体、三取代体和四取代体。

主要用作农用杀虫剂、杀菌剂 (如二丁基锡、三丁基锡、三苯基锡 )、防霉剂、催化剂、稳定剂 (如二甲基锡、二辛基锡、四苯基锡 )等。

自然环境中,这些化合物与热、光、水、氧、臭氧等的作用,会迅速分解。进入生物体后,极易被小肠或皮肤吸收,特别是三取代体,分布在肝、肾和脑部。体内以肝为主的微粒体药物代谢酶系统脱烷基、脱芳香基的速度很快。三取代体的生物学半衰期为 3-11天,经脱烷基化成为二取代体、一取代体而难以通过脑 -血液关卡,在脑内留存时间稍长。三甲基锡和三乙基锡对哺乳动物毒性大。碳元素增多其毒性降低,故三丁基锡和三苯基锡常用于农药和渔具防污剂,增大了向环境的释入量。

(2)限量要求

欧盟 89/677/EC1999/51/EC2002/61/EC指令:

用作游离缔合涂料中的生物杀灭剂时,不能在市场上销售;

201071日起,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 0.1 wt%的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如三丁基锡 (TBT)和三苯基锡 (TPT)

201211日起,向公众供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 0.1 wt%的二丁基锡 (DBT)化合物,且设计为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手套、设计为与皮肤接触的鞋或鞋上的相应部位、墙和屋顶覆盖物、儿童护理用品、女性保洁产品、尿布和双组分室温硫化模具 (RTV-2模具 )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 0.1wt%的二辛基 (DOT)化合物。

瑞士等 20OEKO-TEX100:婴幼儿类产品 TBTTPhT限量为 0.5mg/kgDBT的限量为 1.0mg/kg;其他三类 TBTTPhT限量为 1.0mg/kgDBT的限量为 2.0mg/kg

我国 GB/T18885-2009:婴幼儿类产品 TBTTPhT限量为 0.5mg/kgDBT的限量为 1.0mg/kg;其他三类 TBTTPhT限量为 1.0mg/kgDBT的限量为 2.0mg/kg

德国: 200311日起禁止任何含有机锡化合物防污产品的销售和使用;

禁止有机锡化合物进入重型工业纺织品 (包括纱线 )以及用于消费产品的整理;三丁基锡化合物在重型工业纺织品和消费产品中的最大含量不得超过 1mg/kg(以锡的含量计 )

日本:三丁基锡、三苯基锡化合物不得用在尿布、尿布封套、围兜、内衣裤、卫生巾、卫生裤、手套和鞋袜、家用粘接剂、家用涂料、家用蜡、鞋亮光剂和鞋油等商品中;三丁基锡及其它有机锡化合物在尿布、围嘴、内衣、手套、袜子上,采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在 286nm处检测不出。

世界卫生组织:禁止将有机锡化合物用作舰船的防腐蚀剂,而且在任何最终产品上不允许有可被检出的有机锡化合物存在。

(3)检测方法

GB/T20385-2006《纺织品有机锡化合物的测定》

GB/T22932-2008《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有机锡化合物的测定》

三、对策建议

基于理念、法规、技术、资金等多方面的因素,减少和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长期努力,通过对整个产业链的监管并实行有效的联动机制,特别加强对源头化学品的生辰企业的监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作为供应链的下游或终端产品的品牌商,有责任和义务为大众提供安全的产品,需要在思想上重视该问题,积极行动,通过建立限用物质清单,加强对供应链的监控管理,逐步减少直至杜绝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作为检测机构,需要跟踪研究各国法律法规,建立系统的检测方法,包括掌握各物质有毒及其风险评估信息,研究快速筛查技术,深入产业链上游了解行业状况,最终为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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