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谈REACH法规进展新动态

2015-11-06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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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测通

REACH指令要求凡进口和在欧洲境内生产的化学品必须通过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等一组综合程序,以更好更简单地识别化学品的成分来达到确保环境和人体安全的目的。该指令主要有注册、评估、授权、限制等几大项内容。任何商品都必须有一个列明化学成分的登记档案,并说明制造商如何使用这些化学成分以及毒性评估报告。

自REACH法规获得通过并发布以来,其补充和修订主要涉及4个方面:

一是有关REACH法规的实施及指南;

二是与REACH法规相关的其他法规的修订;

三是对原欧盟指令76/769/EEC废止后转入REACH法规附件XVII的某些被列入限制使用范畴的有害物质及其技术要求进行补充、修改和说明;

四是针对REACH法规发布时尚属空白的附件XIV,即需要授权才能使用的有害物质清单进行“填充”。

2009年6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第552/2009号法规,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REACH法规第1907/2006号附件XVII正式取代原欧盟指令76/769/EEC的附件I。在REACH法规生效前或以后公布的所有对76/769/EEC的修订指令也被添加人附件XVII。到目前为止,REACH法规附件XVII所列的化学物质类别已扩展到63项,但其中的第33项四氯化碳、第39项1, 1, 1一三氯乙烷、第42项短链氯化石蜡、第44项多澳联苯醚和第53项全氟辛烷磺酸基化合物(PFOS)已被删除。所以目前实际尚有58个大类的数百种物质被REACH法规附件XVII及其附录列为需要进行限制的化学物质。

到2014年12月底,已经被确认为SVHC的物质已达161种,但其中已被正式确定列入REACH法规附件XIV的仅为31种。根据规定,凡被列入SVHC候选清单的物质,如果欧盟的生产商或制造商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中含有浓度超过0.1%的此种物质,且此种物质的年生产或进口总量超过1t  的,必须在该物质被列入SVHC候选清单的6个月内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通报。如果是在该物质被列入SVHC候选清单之后才开始生产或进口的,一旦满足上述2个条件,则需立即通报。

REACH法规附件XIV和附件XVII的异同

关于附件XVII(对某些危险物质、制剂和物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限制,REACH法规规定,被列入的化学物质应满足3个基本的条件:

(1)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

(2)按分类标准属于1类和2类致癌、致基因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即CMR物质;

(3)在未遵守规定的限制条件的情况下,不得生产、销售或使用。

关于附件XIV(需授权的物质清单),REACH法规规定,被纳人需授权使用范围的化学物质应满足4个基本条件:

(1)按CLP法规的规定属于CMR, PBT, vPvB分类标准的物质及相近物质;

(2)由于技术和经济上的原因目前尚无法被替代,且为保证欧共体内部市场的良好运行而证明其使用是合理的;

(3)可以确保使用风险得到合理的控制;

(4)授权将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些物质逐渐可被适用的、经济和技术上可行的替代物质或替代技术来取代。

        显然,REACH法规附件XIV和附件XVII所涉及的物质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具有相当部分的重叠,只是因风险控制和监管的方式和要求不同而分列,给人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感觉,而且特别容易混淆。事实上,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由于被纳入REACH法规附件XVII的物质都有具体的限制要求,因而在政府和市场监管及国际贸易中,都已被作为普遍实施的绿色贸易监管措施。而对SVHC的法律要求,除了与REACH法规附件XVII有重叠的部分之外,仍以通报为主。虽然不会面临直接的法律后果,但事前的检查和事中的监管却也已经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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